消费者欺诈: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案



本文致力于分析消费者欺诈(以俄罗斯为例),其特点及打击方法,探讨问题的原因及其他犯罪学方面,弱势群体人口以及保护公民的实践解决方案

消费者欺诈: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案

消费者欺诈: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案 - 本文致力于分析消费者欺诈(以俄罗斯为例),其特点及打击方法,探讨问题的原因及其他犯罪学方面,弱势群体人口以及保护公民的实践解决方案

重要提示:本文作者居住在俄罗斯。阅读时,建议考虑当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人民生活、公共机构、社会和法律关系、立法以及执法系统活动的特殊性。
解释:作者所说的 «消费者欺诈» 是指以高出数倍的价格向人们出售设备, 其他商品或提供维修或其他家庭服务的犯罪活动。出售此类商品或提供此类服务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和滥用信任(有时还威胁使用暴力),利用受害者脆弱的社会地位或健康状况进行诈骗。这类欺诈者的大多数受害者是 60 岁及以上、有健康和社会交流问题的单身人士(通常是妇女)。欺诈者使用许多不同的犯罪手段,下面列举几个最常见的例子。
情况 1: 位单身老年妇女的水龙头坏了。她不是资深网民,所以她从最容易获取的渠道获取有关公司和私人师傅的信息:她在互联网搜索引擎、家门口的告示板(通常由管理公司或提供公用事业资源的组织在告示板上张贴信息)、信箱中定期张贴的传单上查找。受害者拨打广告上标明的电话,会有一个好脾气的调度员礼貌地与之交谈,并承诺尽快派出最专业的专家。过了一会儿,水管工师傅来了,简单检查了一下水龙头,说一切都很糟糕,必须进行紧急和非常严重的维修,否则后果不堪设想。骗子在谈话中积极使用各种普通人不甚了解的专业术语和名称,举例说明类似的水管系统故障给人们造成严重身体和物质损失的各种情况。同时,他还积极施加心理压力,让受害者没有时间思考。受到惊吓的妇女同意施工,但即使直接询问施工费用,也得不到罪犯的回答,他会千方百计地回避。起初,骗子会说他需要购买新的起重机和其他维修用的零件,并要求对方给他一些现金(没有任何收据)来购买零件。他离开后,过一段时间又会带着买来的零件回来(通常是质量可疑、价格低廉的零件,价格是他从受害人那里预收金额的 15%-20%)。他不提供任何购买零件的支票或收据。然后,他把旧水龙头换成新的,告诉受害者很多不必要的技术信息,然后给受害者一张表 格,上面用小而难看的字体写着所谓已完成工作的清单,通常有 10-15 项,没有受过技术教育 的人根本看不懂这些内容。同时,这份文件也没有明确说明工程的最终费用;骗子自己说,这只是一份他已经完成的工程清单,必须签字确认他已经完成了工程。当不知所措的妇女在表格上签字时,发现这是一张提供服务的发票,骗子在发票上写明了价格,而这些服务的价格比任何服务公司或真正的师傅提供的此类服务的通常价格高出 10-15 倍。如果受害者感到愤怒,他们就会威胁警察、法院、法警,有时甚至会威胁黑帮和暴力。受到惊吓的妇女给了钱,但最多只能换来一张难以理解的纸,上面模糊不清地写着什么。过了一段时间,在亲戚、邻居、社会工作者等的帮助下,这名妇女才意识到自己成了诈骗的受害者,来到她家的 “水管工师傅 ”并不是管理公司的员工,也不是正式的服务人员,她为更换水龙头所支付的费用比实际服务费用高出许多倍。
情况: 在楼道口或住户信箱中张贴公告,声称所有住户都需要在近期安装或更换水、气、热或电计量装置。从外观上看,该公告与公用事业资源供应公司的正式通知非常相似,使用了与正式通知相似的各种名称和缩写(但并非正式通知),提到了各种监管法律行为,以及不遵守法律要求将受到巨额处罚的信息。从外表上看,该文件与官方文件非常相似,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广告中包含一个电话号码,并注明必须尽快拨打,否则期限将过,当事人将被迫支付巨额罚款。与前一种情况一样,主要算计的是老年人和孤独的人,他们以为自己读到了社区资源公司--供应商的正式文件,从而迷失了方向。受害者拨打广告上的电话,一位好脾气的调度员会非常礼貌地与受害者交谈,并承诺一切都会依法快速可靠地完成,甚至承诺在服务上打折扣。过了一会儿,一名派遣员工来到现场,将已安装的计量装置换成了新的,据说新的计量装置符合法律要求。此外,与第一起案件一样,受害人被要求在所谓的已完成工作的行为上签字,签字后发现这是一张提供服务和购买设备的发票,其费用比任何服务公司的此类服务价格高出十倍。如果受害者开始反感,警察、法院、法警,有时甚至直接是黑帮的威胁和报复就会出现。受惊的人们把钱给了骗子,后来才发现自己成了骗子的受害者,他们为计量器和更换计量器的服务多付了十倍的钱,而他们并不需要这样的服务,因为事实上没有人要求他们紧急更换计量器。
在类似上述两种情况的不同变体中,有许多这样的欺诈计划。正如我前面所说,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都是针对独居老人实施的。犯罪分子利用他们身心健康状况不佳、道德和心理状态不稳定、社会交往水平低、信息资源获取渠道少等特点。此外,还积极利用这些人法律知识水平低的特点,更重要的是利用他们对年轻、身体强壮、道德高尚的人表现出心理攻击的潜在恐惧感。
接下来呢?
在稍稍清醒并意识到自己是欺诈行为的受害者之后,受害者开始拨打她收到请求和发送主人的电话号码。在电话的另一端,还是那个调度员,但并不客气,而是以一种相当粗鲁的方式回答说,一切都依法进行,服务是提供给她的,她在报告上签了字,同意价格,如果你不喜欢什么东西,那就写一份投诉,然后寄到一个不存在的地址。
受害者求助于警方和监督部门--他们勉强接受了申请,对她进行了询问,最后诚实地表示,对这一申请不会有任何结果,因为这种情况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他们的职权范围。几个星期过去了,受害人收到了两封信:一封是警方寄来的,另一封是监督部门寄来的。两封信的内容大致相同:在这些人的行为中没有发现任何违法行为,没有理由做出回应,如果您认为自己被欺骗了--那就去法院吧。然而,即使在法庭上,获得公正的机会也微乎其微,因为要进行有效的司法辩护,您需要收集和记录称职的证据基础,起草适当的文件、索赔要求、声明和请愿书,以及良好的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民法知识。这就需要好的律师,而他们的服务价格昂贵,已经上当受骗的单身老人往往被剥夺了最后的积蓄,根本没有钱来支付这些费用。
骗子们知道这一切,因此自我感觉良好,因为统计数据对他们有利。在 100 个受骗者中,警方和监管部门要处理约 50-60 人,最多只能有效地处理 1 或 2 起上诉,聘请称职的律师并向法院上诉的人再多 2-3 个,仅此而已。在 100 个受骗者中,最多只有 4-5 个人能拿回自己的钱。因此,欺诈计划的效率约为 95%,这是一个非常高的指标,净利润约为 1000%,最重要的是 - 承担责任的风险最低,如果要承担责任,也将是民事或行政责任;在数以万计的事件中,因此类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寥寥无几。
怎么办?
有了这些初步数据,非法攫取民众(以及法律和社会保护最薄弱的那部分民众)钱财的犯罪计划就会运作和发展起来。这是一种时下流行的说法(顺便说一句,这个名字很贴切)--犯罪生态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为犯罪分子创造了一个各方面都很有利的环境,最重要的是,一个滋养犯罪分子的环境;这里有舒适生活和繁殖的一切条件。 应用犯罪学的主要任务就是破坏这种田园生活。让这些物种的栖息地变得充满敌意、具有攻击性、不适合生活和发展,把这些 “寄生虫 ”的和谐生存变成每天为生存而斗争。 能做到这一点吗?我认为可以。
是否很难,是否需要国家领导层做出严肃的政治决定,是否需要修改基本的法律法规,是否需要付出巨大的物质代价?我认为不难。
这方面所需的一切,大部分都已就绪,我们需要做的只是正确利用现有的机会。
类比第一部分提到的 “犯罪生态系统”,犯罪分子在其中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十分有利。这里的一切都和普通自然界一样:舒适的栖息地意味着良好的气候条件、丰富的食物和没有危险的捕食者。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摧毁这个系统。
让我们先从捕食者开始。扮演这一角色的应该是警察,尽管他们的方式有点非常规(相当不寻常)。为此,无需在内务部的结构中设立新的部门,只需恢复在 2010 年 “警察改革 ”期间被清算的一个旧部门即可。我们所说的是以前在公安警察结构中存在的一个专门单位,即打击消费市场犯罪司。仅从名称就不难猜出,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的是侦查商品和服务消费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小型违法行为,大型违法行为由经济安全部负责)。该部门成立于 1999 年,并于 2011 年进行了清算(按其最初目的)。
我不会反驳这样的说法,即消费者市场违法单位被清算的原因之一是其工作人员经常滥用权力,但这一点必须加以考虑,如何考虑以及为什么要考虑,下文将详细介绍。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第一部分中描述的两种情况:从形式上看,我们面对的是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尽管形式非常隐蔽,但显然是经过专业律师研究过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计划的复杂性,让受害者证明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而受害者既不知道也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因此,有必要由这一领域的专家来打击诈骗者,为此,有必要在内务部系统中恢复打击消费市场领域犯罪的部门,但形式应有所改变。
这些修改应包括:
1. 目标。
重新组建的打击消费市场违法行为的部门不应像过去那样从事零售贸易的控制和监督、零售店的检查等工作,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部门只会被官僚主义所淹没,更有甚者,还会回到滥用职权的状态,随之而来的是各种负面影响。他们的任务只有一个,那就是预防和制止消费市场领域内通过欺骗和滥用信任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现在,消费市场领域的所有小欺诈行为都是他们的主要任务。
2. 工作组织原则。
应该是宣示性的,专门针对受害者的申请,或警方、检察院或其他监督机构管理层的直接、正式、书面指示。这样做虽然不能完全排除,但可以大大减少官员自己滥用职权的机会,并部分减少内务部现有的强加计划和统计指标制度的负面影响。
3. 结构。
这类单位最好是独立的,直接隶属于市警察局局长,这样可以减少 “有利害关系 ”的官员对其施加压力和滥用其能力的机会。
4. 人数。
不需要太多的人员,即使是一个拥有 100 万人口的城市,在市警察局内设立一个由 2-3 个职能部门组成的部门就足够了。这样一个部门的员工总数为 20-25 人。与此同时,一些警官(约三分之一)将是无证人员(无特殊警衔)。
5. 权力。
该部门应是行动调查活动的主体,因为其雇员必须正式使用并向法院提交某些秘密性质的行动结果,这需要特殊的法律地位。
6. 组织和活动的一些特殊性。
这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创新。重要的是要明白,如果需要一个真正的结果,有关此类申请的工作不应正式进行,“为了报 告”(我们答复了,然后就与我们无关了),而应直到最后一点,在这种情况下,这不是拒绝 材料,不是行政违法协议,而是有利于申请人的可执行的法院判决。
应该怎样做呢?让我用一个假设的例子来解释一下:
- 让我们继续上述第 1 种情况下的故事,但假设该市警察局内的消费者市场犯罪部门已经成立并开始工作。让我们回到受害者向警方提出申请的那一刻,现在,打击消费市场犯罪部门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像现在这样,勉强接受受害者的陈述,并预言这一行动是徒劳无益的。对受害人进行详细询问,了解所有细微之处:她从哪里得到有关 “服务 ”的信息,在哪里打 电话,与谁交谈,他们说了些什么,总之,对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详细重构。然后向她提取所有必要的证词,起草相关协议和其他文件。之后,邀请专家(或由几位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是一位最高级别的水管 工大师,他的资格和工作经验都得到了适当的确认,他将根据适当的协议和拍摄对已安装的 起重机进行拆除,并解释这里明显的工作痕迹是什么,它们的质量如何(或指定适当的专 家,这完全取决于根据司法和监督实践,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将被接受为工作程序)。根据他们的结论,对发给受害人的关于所称已完成工作的文件的合规性进行了检查,在 检查过程中发现,“已完成工作行为 ”中规定的大部分行为根本没有完成,有些行为根本不 可能完成,因为设计中根本没有规定。此外,还确定了所用备件的类型(在本案中为搅拌机)、平均成本和其他相关情况,并收集 了《行政法》第 14.7 和 14.8 条* 规定的证据基础。
与此同时,还要开展信息工作,核对 “广告”、电话号码、姓名等数据,确定这些人是否参与了其他事件,确定受害人并对其进行询问,形成补充证据基础。如果有几个这样的情节,一切都会变得简单,法院也更愿意处理这样的 “系列 ”案件,并做出更严厉的判决。 必要时,组织并进行 “控制购买”,记录所有非法行为。
其次,确定犯罪人;由同一个 “水管工师傅 ”实施这些工程,警察不难查出他的身份(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不可能很快查出)。他将被带到警察局,接受询问,建立两条沟通渠道:
1. 如果嫌疑人说他是个体户,那么就要问他是否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自营职业者?如果没有,那么这就是另一种违法行为(《行政法》第 14.1 条*);如果有,那么所提供服务的收据在哪里?如果没有(通常是没有),则是另一种违法行为(《税法》第 129.13 条**),如果证明有多起此类事件,则不再是行政违法行为,而是《刑法》第 199.2 条***规定的刑事案件。
2. 如果他声称自己是受雇人员,根据 “雇主 ”的指示接受申请,价格也是由雇主指定的,而他本人只是受雇人员。如果这些信息得到证实,并且有劳动合同和其他证据(转账申请、通话记录、汇款记录、 信息、指示等等)作为证明,那么这里就涉及到内务部经济安全司雇员的工作--这就是他们的 情况。但我要马上指出,这种情况很少见,只占总数的 5-7%。
您必须处理第一类问题。这里有两种可能的选择:
方案 1:欺诈者本人自愿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收到一份行政违法协议书,并处以最低(起初)罚款,就此了结;
方案 2:嫌疑人不承认任何事情,认为自己是对的,拒绝合作并赔偿损失。如上所述,除了打击消费者市场违法行为部门的认证官员外,还应该有非警察特殊职级的 员工(自由职业者)--他们是专门从事消费者保护的律师。他们将收集到的所有材料以民事诉讼的形式提交给法院。在法庭上,他们还充当原告(案件中的受害人)的代表,提出全套要求:物质和精神损失费、专家服务费和案件中涉及的其他专家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考虑一审或二审的胜诉结果,以及已经生效并使被告承担行政责任的法院判决,还要考虑收到执行文件并将其送交法警部门的相关部门。只有在这之后,任务才算完成。
这是不符合常规的做法,不幸的是,内务部已经学会了在最终结果上下功夫,一切都沦为形式上的答复,“用于报告”,效率系数误差为零。这是一个严重的漏洞,犯罪分子利用这一漏洞非法敛财,因为他们意识到承担责任的风险微乎其微。这是因为没有专门的执法部门直接负责打击这一现象。这是将有利于犯罪分子的生态系统转变为敌对生态系统的第一步。正如我在开头所写,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采取综合办法来解决。
仅有上述措施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其他措施。
在第一阶段,我们将掠夺者引入犯罪生态系统。这无疑是一项有效的措施,它可以让骗子的生活更加艰难,但这还不够。我们的目标是让他们无法忍受。要想让栖息地从舒适变成充满攻击性和敌意,除了捕食者的威胁之外,还必须将食物来源减少到最低限度,并消除有利的气候。为此,我们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的重点是预防,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告知潜在受害者:
1.1 有必要编写一份内容详尽但易于理解的 “消费者欺诈 ”备忘录,任何年龄段和教育水平的人都可以阅读,以通俗易懂的形式介绍此类犯罪的常见类型和方法,建议如何将广告欺诈者与普通人区分开来,在电话交谈时应注意什么,见面时应如何表现,如果犯罪分子现身应如何行动,该往哪里打电话,该说些什么。应积极在居民中分发这些宣传手册,并根据新的案件和欺诈者使用的方法定期更新。
1.2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持续开展工作。这些媒体应包含公益广告和其他宣传材料,其中应举例说明实施欺诈的方式,最重要的是,还应介绍如何应对此类案件。
1.3 设立欺诈热线。这可以由所谓的公共执法组织在市或区一级进行。这些组织的成员可以接受专门培训,包括在警察和消费者市场犯罪预防部门雇员的参与下,然后通过电话向人们提供建议、收集信息、处理信息并将其转交警方。
2 信息反制:
2.1 不法分子经常以类似于管理公司或资源供应机构官方信息的方式发布广告。他们将广告悬挂在广告牌上,使用类似的信笺、标识和名称来误导人们。
警方应责成管理住宅楼和提供公共资源的公司(内务部有此权利)在其所有信息板上标明, 禁止在信息板上发布任何其他信息。这样做是必要的,以便在万一(尽管非常罕见)出现这种情况时,可以追究那些在宣传栏上 悬挂 “广告 ”的人的责任。此外,还规定管理公司有义务每天检查其信息台上是否有不准确的信息,如发现则予以纠正和删除。发现和清除欺诈性广告的任务也可以交给公共执法组织。让他们定期巡视住宅区,销毁虚假广告。
2.2 定期给潜在的欺诈者积极拨打预防性电话。如第 2.1 页所述,管理公司员工和社区成员应销毁所有非法张贴的欺诈广告。但是,如何处理那些没有违规的广告呢?往往只是没有违规,但仔细一看就会发现其中提供的服务全部或部分是非法的。
应责成公众发现并拍摄可疑广告,并将信息传递给 BPSPD。在那里,负责预防工作的警官将拨打这些广告中标明的电话号码,并找出问题的答案:
- 这是你们的广告吗?
- 你们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 您的身份是什么(公司还是个体经营者)?
- 公司地址是什么?
- 在提供服务之前是否与客户商定了价格?
在提出这些问题和其他问题(实质上)时,会警告对方谈话会被录音,如有必要,录音会被附在案件卷宗中并提交给法院。如果对方否认此类广告的事实,就有理由指示公众和管理公司员工尽快清除所有 “不可靠 ”的广告,并将其交给回收中心。
结论:
在本文中,我根据自己的职业和生活经验,阐述了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尽管这并不完全是我的个人观点,但通过创造一个不利于犯罪的环境来破坏犯罪生态系统这种应用犯罪学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犯罪。
在我的出版物中,我概述了我认为的表面现象。如果你愿意,如果你更深入地研究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可以得到补充和显著改善,但这需要实践。
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所有措施都将产生持久的积极影响,并大大减少舞弊现象,但至少有两个条件:
- 如果这些措施得到了全面和实际的应用,而不是经常出现的情况--形式上的和部分的应用;
- 如果所建议的形式不会立即得到普遍应用,而是首先在一个单独的地区(或一个大城市)进行至少 2 年(最好是 3 年)的试验。在此期间,将对所有程序进行分析和调整,同时考虑到现实生活、法律惯例、对方的反制措施(无疑会有这样的反制措施)、已查明的弱点和缺陷。因此,几年后将会形成一种可行的、有效的形式,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我将乐于接受那些对本课题感兴趣的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建设性批评。我并不声称自己就是真理,我只是提出了我对问题的看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Feci quod potui, faciant meliora potentes (拉丁语).



作者 - Roman Grishin
出版日期2025年2月26日
本文标题中的图片来自 earth.com

(俄罗斯联邦法律条款摘录):

* 行政违法法典》:
第 14.7 条 欺骗消费者

1. 在销售商品(工作、服务)时对消费者进行测量、称重或计数,或以其他方式欺骗消费者,但本条第 2 部分规定的情况除外。
2. 在以销售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过程中,或在商品(工程、服务)销售过程中,在商品(工程、服务)的消费属性或质量方面误导消费者。
第 14.8 条 侵犯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1. 侵犯消费者获得有关所售商品(作品、服务)、制造商、销售商、执行者及其运作方式的必要和可靠信息的权利。
2. 除本条第 2.1 款规定的情况外,在合同中列入侵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条件。
2.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通过向消费者提出购买额外商品(工程、服务)或签订其他合同(购买或签订合同的条件是在签订购买基本商品(工程、服务)的合同之前必须强制购买基本商品(工程、服务)),以及在合同中加入强制购买基本商品(工程、服务)的条件,向消费者强加额外商品(工程、服务),并另行收费。
4.1 无正当理由拒绝考虑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其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或逃避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考虑这些申诉。
第 14.1 条 未经国家注册或无特别许可证(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未经国家登记为个体经营者或未经国家登记为法人实体而从事经营活动。

** 俄罗斯联邦税法: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29.13 条。违反纳税人转让销售商品(工作、服务、产权)结算信息的程序和(或)条件。

1. 纳税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或)期限向税务机关移交与出售商品(工作、服务、财产权)所得有关 的结算信息,应缴纳职业所得税。

***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第 199.2 条 隐瞒组织或个人企业主的资金或财产,并以此为代价追缴税款、征费和保险费的行为:

1.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和(或)俄罗斯联邦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强制社会保险立法规定的程序,应追缴大额拖 欠税款、费用和保险费的组织或个体工商户隐瞒其货币资金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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